來源:人民法院報
配圖拍攝自國外,與本文無關
為了招商引資,縣政府在土地使用權有爭議的情況下,依然邀請某鞋企來縣建廠。
誰料鞋廠建好了,土地使用權問題卻沒能解決,廠房成了違章建筑。
各方幾番協商無果后,該鞋企將政府相關部門告上法庭,要求賠償資金損失。
湖南某縣一管委會錯置廠址
法院經審理查明,2012年,某縣為招商引資,承諾為某鞋業公司修建工廠提供建設土地,并由縣自然資源局作出《項目用地預審意見》,載明該項目選址屬于圈內項目用地,同意通過用地預審。
2013年,鞋業公司與該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管委會)簽訂《生產項目合同書》。
2016年,縣人民政府將該鞋業項目列入該縣2016年度重點項目建設。
同年,管委會文件列明該鞋業項目工作進度為“規劃設計已通過大規委”,隨后,鞋業公司在沒有取得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,根據招商協議、相關文件意見和通知要求,在約定的55.9畝地范圍內建成22929.34平方米的建筑物以及相關構筑物、附屬設施、綠化工程。
在該項目建設過程中,縣人民政府為鞋業項目工程廠房申報獲取了省獎補資金124萬元。
2017年,縣環境保護局對鞋業公司作出《關于某鞋業有限公司年產200萬雙成品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》,載明同意該項目建設。同年,該縣所屬市委辦、市政府辦下發通知,將該鞋業項目列入2017年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。
由于該項目項下土地使用權登記在案外第三人名下,無法由鞋業公司取得,導致已經建好的工廠遲遲無法投入使用。
鞋業公司認為管委會未按約定履行招商引資協議,遂訴請法院判令管委會賠償土地使用權、建筑物及裝修和附屬基礎設施損失6814.8萬元及資金利息損失,并要求確認縣自然資源局作出的用地預審意見違法,兩者對原告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鞋廠獲賠3896.72萬
法院認為,涉案項目系某管委會重點招商引資項目,所簽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,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效力性規定,合法有效,雙方應當全面履行。
管委會作為開發區的管理者,理應知道或應當知道涉案項目所需土地使用權在案外人名下,卻仍將涉案項目安排在該土地上,并要求加快施工進度,且最終未能為解決涉案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問題,存在重大過錯,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原告根據約定及管委會要求,在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、規劃許可證、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違規開發建設,亦存在一定的過錯,理應對自身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。
經評估,涉案項目建設和裝修成本為4427.11萬元,再核減原告獲得的建設獎勵124萬元及租金收入201.30萬元,原告的具體損失即為本金4101.81萬元及其財務成本。
鑒于原告屬于外來投資人,在被告管委會向原告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后,涉案項目建設交由被告管委會處置較為妥當,原告的損失由被告管委會和原告按照95︰5的比例進行分擔。宣判后,三方均未提出上訴,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。
一審宣判后,雙方均未上訴,相關部門積極履行判決所確定的賠償義務,鞋業公司也決定在該轄區內進行其他投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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